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16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12期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公告第97号》)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纳税申报的公告如下:
1、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情况收集表》(以下简称“情况收集表”)。
2、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填写《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A107014)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A型)”,第10行第19列仅填写“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数据来源为“11.纳税申报表(A型)”填写的“发生额”。本期实际附加扣除总额见《情况汇总表》第11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5 月2 日
温馨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征收要求
会计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核算研发支出;同时,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设立辅助账户(企业留存备查),准确汇总计算当年可加计的研发费用。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扣除的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当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进行分类。
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地汇总各项费用。划分不明确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于年底汇总、分析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目汇总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有附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申报管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总表》,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与申报表一并报送。
征收管理要求: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征收金额不准确或者汇总金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进行合理调整。
资料来源:北京国家税务局
标签: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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