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个人税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办理汇算清缴1、从两个以上来源取得综合收益010元以上5.9万元以下,且年度综合收益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动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稿酬收入或者稿酬收入之一。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汇总在本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等四类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纳税年度个人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费用6个人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被扣除。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对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行清算的过程。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要求纳税人于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1、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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