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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措施
3.自治区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分为七类:一类45元/平方米,二类30元/平方米,三类25元/平方米,三类25元/平方米。 4 20元/平方米。平方米,五类18元/平方米,六类15元/平方米,七类12元/平方米。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法律主体: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固定税率征收的税种。耕地占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填报实际所在地。当地政府的土地所有权的、面积等。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适用于房屋建设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农田水利设施占用农田的,免征耕地税。占用园地修建房屋或者非农业建设的,视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占用耕地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第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或者统一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重要令,特定为第49号令。经两部门深入审议,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号已正式公布,将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耕地占用税管理进一步细化、规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三条占用园地修建房屋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一、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9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条例》 和本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设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农田水利设施占用农田的,免征耕地税。占用园地修建房屋或者非农业建设的,视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在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面积。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天津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如需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必须缴纳土地资源税和房屋税。行政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后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适用于房屋建设和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田的行为。农田水利设施占用农田的,免征耕地税。占用园地修建房屋或者非农业建设的,视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工程、地质调查等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需占用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造一座永久性建筑。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沉陷等原因造成耕地损坏的,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号文,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基本框架的法律依据。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号公告,对《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天津市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如想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必须领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征收的税款。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应当自通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减税申请。
山西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保证公平、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修建房屋或者非农业建设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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